父母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今后是否可以不支付赡养费?

赡养老人 2022-12-08 09:27:01178本站冯胜辉

       可能有些人认为,自己年幼时因父母离异,父亲很少支付抚养费或者根本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那么待父母年老了,我是不是也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拒不支付赡养费呢?

一般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换句话说,不管是抚养义务,还是赡养义务,都是属于法定义务。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抚养的角度出发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从赡养的角度出发,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主张抚养费,且父或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子女十八周岁后,也可以自己就之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提起诉讼。但是,子女如果没有主张,只能说子女放弃了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反过来说,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也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且子女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父母如果没有主张,也只能说父母放弃了主张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是指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既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赋予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虽是父母的应尽义务,但此两项义务并非相互依据的对向性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它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义务,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义的一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赡养人有过错、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推卸责任,改变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子女放弃了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就不能说子女也不应该尽赡养义务。

前面说的是一般情况,那么有没有一些特殊的,子女可以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呢?

比如,父母对子女犯了遗弃罪的,子女该不该尽到赡养义务?法律有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规定禁止父母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刑法也有关于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观点认为,如果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可能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不过,我个人认为,即使父母犯有遗弃罪,也不宜丧失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上说,这是一种亲情的传递,传统伦理道义的传承,子女理应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犯有遗弃罪的父母已经受到法律上应有的制裁,不宜再剥夺其被赡养的权利。否则,父母相当于受到双重惩罚。同时,如果父母真的无能为力,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子女亦应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赡养义务。

又比如,继子女对继父母该不该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因此,倘若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那么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同样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反过来说,倘若继父母结为夫妻时,子女已经成年甚至各自成家立业,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无需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当然,出于人情世故或感情深厚,继子女主动、自愿赡养继父母,这亦无可厚非。

 

再比如,子女已经与养父母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对生父母就不应该有赡养义务。一方面,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子女收养,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养子女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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