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登记为每人50%,为啥不能分一半?
房产登记系国家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的登记,其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权人内部产权分配协议的效力。对于共有人或其他关系人内部的产权,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段某与曹某曾系恋爱关系。2021年2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2019年3月,曹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期间减刑6个月,于202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准备结婚,共同购买一套房产,购买价47万元。产权登记信息为:产权人为段某、曹某,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每人50%)。
涉案房屋的购置款项来源。段某支付:首付款3.2万元、中介费、贷款服务费、契税等,偿还银行贷款,房屋内装饰装修、家电购置。曹某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
涉案房屋现由曹某居住。银行贷款仍由段某负责偿还。
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庭审中,曹某提供信用卡账单一组,拟证明双方协商在曹某入狱后,由其朋友用信用卡每月给段某500.00元,其也参与了贷款还款,并以此主张按份进行处理。段某质证认为,这张信用卡曾在段某手中,但是为了帮朋友倒信用卡,并未用来还贷款。
【审理结果】
判决:一、房屋归段某个人所有,其负责偿还案涉房产银行贷款;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曹某补偿款4万元。二、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搬离房屋。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为分割共有财产,鉴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1.关于房屋处理。
前已查实,涉案房产绝大部分由段某出资购买、装饰装修,可归段某所有。
2.关于是否构成赠与。
房产登记系国家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的登记,其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权人内部产权分配协议的效力。对于共有人或其他关系人内部的产权,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例如:借名买房中登记产权人及实际产权人之间的争议)。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登记为曹某与段某各占50%比例,但曹某并未提供双方已就该登记方式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曹某仅凭该登记方式即主张构成共有人内部赠与,属于对法律规定的混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于曹某关于应按照各自50%产权进行处理的主张,与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均不符,法院亦不予支持。
3.关于购房补偿费用。
从现已查明事实看,购买涉案房产的大部分费用由段某出资,并进行了装饰装修,法院考虑到曹某也出过小部分资金,且系房屋按份共有人,段某应当给予其适当补偿。结合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酌定段某适当补偿曹某4万元。
判决在考虑到曹某进行过小部分出资,且系房屋共有人的情况,判决段某适当给予4万元购房补偿费用,数额恰当。对于曹某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补偿款数额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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