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与继母如何分割子女的死亡赔偿金?

财产分割 2022-04-02 00:00:00419本站fshcn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亲生活,父亲再婚后,继母对子女也尽了抚养义务,在分割子女死亡赔偿金时,法院一般从平衡各方利益、兼顾公平原则并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认定三方应分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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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红与陈某林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陈某学,2001年6月11日经法院判决张某红与陈某林离婚,婚生子陈某学由陈某林抚养,张某红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陈某林与文某凤于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11年7月1日,陈某学在某公司务工;2018年11月10日,陈某学因工伤事故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1月13日,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林、文某凤赔偿1400000元,该1400000元已由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支付给陈某林的账户。

        张某红向法院起诉,以其是死者生母,尽了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680000元死亡赔偿金。陈某林、文某凤认为张某红未尽抚养义务,不应分割死亡赔偿金,即使应当分割,也只能以法定死亡赔偿金(758469元)为基数进行分割,多余部分是公司给陈某林、文某凤的补偿金,其中陈某林、文某凤支付丧葬费40000元。

【审理结果】

        判决:陈某林、文某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红支付340000元。

【案例说法】

        死者陈某学于1995年10月出生,张某红与陈某林于2001年6月离婚,离婚后张某红以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子女抚养费,2008年陈某林与文某凤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死者陈某学与陈某林、文某凤共同生活。张某红与陈某林、文某凤均对死者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双方均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分配权。

        赔偿金的分割,应当综合考量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与陈某学的亲疏远近、与陈某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本案中,首先陈某林、文某凤系陈某学的共同生活人。张某红于2001年6月11日与陈某林离婚后,陈某学一直由陈某林抚养。陈某林和文某凤结婚后,陈某学一直和陈某林、文某凤一起生活。陈某林、文某凤作为与陈某学共同生活的人,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多分。其次,张某红虽是陈某学的亲生母亲,张某红1999年2月离家出走,200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且仅以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抚养费,但现有证据均不能证实张某红自2001年6月11日与陈某林离婚后,尽到对陈某学的抚养义务,也不能证实张某红与陈某学之间存在亲密的关系,法院从平衡各方利益、兼顾公平原则并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认定张某红应分得赔偿金1400000元扣除丧葬费40000元的25%。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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