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作为遗产继承
【要点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基本案情】
1953年9月,某县人民政府将讼争的宅基地分配给莫某田户使用,并颁发了0577号《土地房产所有证》,1988年7月间,莫某田等人协商,决定对上述宅基地以莫某田名义申报办理土地使用证,1988年7月21日,领取了证号为0164548、分编号为10077的《土地使用证》,用地户名为莫某田,面积106.4平方米。1990年莫某田妻子郭某春去世,2010年2月莫某田去世。莫某田与郭某春共生育三个子女莫甲、莫乙、莫丙。
莫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讼争宅基地其中35.47平方米使用权归其一方所有。
庭审查明:莫某田在1988年领取《土地使用证》,但莫某田一直没有在上述土地建住宅,莫某田及其三个儿子莫甲、莫乙、莫丙都是另有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讼争的宅基地在莫某田去世时,只是部分建了临时性的猪栏、猪舍。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莫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讼争的宅基地是否属可继承的财产,莫甲等人对该宅基地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本案讼争的宅基地虽然在1953年9月由集体分配给莫某田户使用,莫某田并在1988年领取《土地使用证》,但莫某田一直没有在上述土地建住宅,莫某田及其三个儿子都是另有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讼争的宅基地在莫某田去世时,只是部分建了临时性的猪栏、猪舍。因此,讼争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莫甲起诉主张讼争宅基地的部分使用权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