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继承时应如何处理?

财产分割 2018-08-08 00:00:00319本站fshcn

【要点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基本案情】

           王某红、王某伟系弟兄,其母亲张某婵于1989年去世,其父亲王某增系某电力机械厂职工。王某伟、薛延红于1997年结婚。2002年,某电力机械厂集资建房。2002年至2006年期间,在王某增名下分五次交纳集资建房款及物管基金,共计89,265元,该款由王某伟、薛某红支付,房款滞纳金770元,王某增原在某电力机械厂的旧房房款11,125.73元折抵相应集资建房款。 2004年年底王某伟、薛延红一家与王某增、王某红入住某电力机械厂家属院20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屋。2006年,王某红因成家搬出另住。2007年5月24日王某增病故。2008年,王某伟、薛延红交纳办证费1028元。上述所有交款票据均由王某伟、薛延红保管。2008年11月5日某市房屋管理局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的集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增,房屋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房屋状况为31号楼20201号,建筑面积96.90平方米,房改单位某电力机械厂,产权人占100%。

           王某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庭审中王某红与王某伟、薛延红均同意现房屋价值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现房屋价值290,7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王某伟、薛延红所有,王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王某红房屋补偿款80,000元。

 

【律师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王某伟、薛延红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其父王某增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其中王某增出资房款11,125.73元,王某伟、薛延红出资房款89,265元。故王某伟、薛延红二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89,265元,作为其对王某增的债权,应从现房款中予以扣除。庭审中王某红与王某伟、薛延红对现房屋价值290,700元均无异议,故王某增实际遗产应为201,435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伟、王某红继承。又因王某伟、薛延红二人长期与被继承人王某增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王某增尽的扶养义务较多,并对王某增的房屋购买贡献较大,且长期在该房屋居住,故房屋由王某伟、薛延红所有为宜,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因此王某伟、薛延红在此基础上给付王某红房屋补偿款8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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