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分割所得的卖房款购买保险,该保险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分割?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出售房屋并将售房款进行分割后,夫妻一方用自己分得的售房款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该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陈某、周某原系夫妻,2005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2009年10月22日,双方购买房屋一套。2012年10月22日,周某将该房屋以528000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谯某。当日,周某将280000元售房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陈某。2012年11月8日,周某用剩余售房款中的200000元购买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2014年12月2日,周某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退保,获得退费207973.19元。
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周某退保费207973.19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关于周某购买的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否应该进行分割的问题,2012年10月22日,周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以528000价格出售后,周某即将售房款280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了陈某,自己分得248000元,可以视为双方对该房屋出售款已经进行了分割。周某用分得的200000元购买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于2014年进行退保,系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因此而取得的退保费207973.19元应属于周某个人所有。陈某提出应该分割退保费207973.19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