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开店后死亡,配偶是否应归还借款?
【要点提示】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开店,借款协议上亦未声明系其个人借款,借款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
【基本案情】
l988年,田某华与罗某登记结婚,l988年8月13日生育一女田某。2013年6月27日,田某华向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某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是实,定于2013年10月27日前归还。侯某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同日,高某(甲方)与田某华(乙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由于乙方开店急需一部分流动资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帮助乙方缓解资金紧张状况,拆借给乙方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正),乙方愿将自己的住房一套抵押给甲方,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从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10月26日止。
2015年6月6日,田某华因病去世。
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归还借款6万元,田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
罗某辩称:田某华在罗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向高某出具借条,田某华同高某系打牌的好友,罗某对田某华借款的事实不清楚,如果借款属实应当是赌债,田某华没有将该款项用于共同开支,罗某不应归还。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由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
【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某持有田某华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原件,高某与田某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因田某华称借款用于开店,且该借款发生在田某华与罗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田某华在所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上亦未声明系其个人借款,罗某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田某华的该借款系赌债,故本案田某华的借款应依法认定为系其与罗某的共同债务,现田某华因病去世,罗某应承担该款的清偿责任。田某虽系田某华遗产的继承人,但高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继承了田某华的遗产,因此,对高某要求田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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