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为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双方分别生活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但绝不是法律上所说的“分居”。这种情况下,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生活的一方倘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要求夫妻双方对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的履行能力及对孩子付诸的实际行动而定,既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基本案情】
张乙(化名),2009年3月30日出生,系孔某与张甲(化名)婚生之子。
2015年,张乙母亲孔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其一并跟随母亲到外地上学、生活,至2022年的七年时间里,张乙及母亲孔某与父亲张甲聚少离多,张乙大多在节假日期间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团聚。而且张乙母亲收入高,对张乙支出的也多,张乙父亲收入相对较少,对张乙支出少。
现张乙母亲孔某以张甲对孩子不管不顾为由,以张乙名义起诉张乙父亲张甲,要求张甲支付张乙自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共计10余万元。
【按例说法】
本案焦点: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二是夫妻一方收入高,另一方收入低,是否对等支付抚养费;三是夫妻双方分居的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与张乙共同生活的母亲孔某欲向张甲主张张乙的抚养费,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张甲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虽然自2015年张乙一直跟随母亲孔某在外地学习生活,但张乙父母无论是在为张乙上学购房还是平时对张乙的花费上,足以证明张乙父母均在为张乙付出。鉴于张乙父母收入的差距,不能仅从金钱数额上来认定张乙父亲张甲属于拒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张乙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张乙父母张甲与孔某并未离婚,双方财产并未分割,且二人工作不同,工资收入等差距较大,对于子女抚养的能力各不相同。自2015年起,张乙与孔某在一起生活、学习,从张甲向孔某的转款及张甲为张乙购房而支付房子首付款上可以看出,张甲并未对张乙不管不顾,亦是对张乙的抚养与付出,一审法院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案里案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时,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进行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而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也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此种情形下,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则首先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在张乙父母收入差距较大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要求夫妻双方对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的履行能力及对孩子付诸的实际行动而定,既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针对张乙母亲孔某提出双方分居张甲应支付抚养费一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分居的首要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夫妻二人在两个地方生活的,该情形不构成法律上的分居。本案中,孔谋谋因工作原因致夫妻二人分居两地,但是双方并不是断绝关系、互不往来,期间张甲为孩子上学买房及向孔某转款,其不能仅仅以夫妻二人不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就构成分居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应当首先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小编有话】
这类案例,实际上跟法律上认定的分居期间有所区别。
夫妻分居期间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且均是由夫妻一方抚养孩子,其实际个人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等,故另一方应当适当负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且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在要求。参考阅读:《分居期间孩子随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来源:泗水县人民法院(案例编写人|廉凯),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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