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丈夫家暴出轨,双方亦同意离婚,但法院却驳回离婚诉求?!

离婚纠纷 2022-12-31 12:14:34171本站超级管理员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而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2022)桂14民终792

【基本案情】

20125,黄女士黄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1011,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生育婚生女黄小女

2016年底,黄女士黄小女前往CZ就学,同时黄女士CZ打工,期间经常返回黄先生家中共同居住。20219月底,黄女士黄先生分居至今。

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黄女士黄先生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问题此处不予讨论)

另查明,20181月至20223月期间,黄先生多次向黄女士微信转账。仅2021年,黄先生就向黄女士微信转账18次,金额达42450元。黄女士自称,黄先生实施家庭暴力、使用暴力手段限制黄女士正常社交活动,同时公开在珍爱网上征婚、婚外情、将夫妻共有财产非法赠与情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赌博,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未形成证据链证实。

庭审中,黄先生亦同意离婚。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问题。

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根本目的是制止可能发生家庭暴力而不限于制止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其目的决定了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并非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而是存在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曾经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此外,黄先生提交的汽车修理单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证实,黄女士202194日的身体多处挫伤,可能是交通事故引起,而非全部由黄先生殴打所致。除此以外,黄女士并无因家庭暴力报案或进行治疗的情形。综上,法院不认定黄先生存在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关于双方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的问题。

黄女士黄先生2012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1011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至今已结婚九年,并生育有一女,应当有一定的夫妻感情。黄女士黄先生存在家暴、赌博为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黄先生一度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发生矛盾较多实际上是双方沟通较少,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均无不良恶习,且双方分居至今未满一年。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黄女士黄先生应珍惜彼此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不准黄女士黄先生离婚。

黄女士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有误,现有情况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审判决认定“仅2021年,黄先生就向黄女士转账42450元,远超黄先生负担婚生女黄小女抚养费的个人部分的额度”错误。

第一,2021年黄女士与黄先生虽然分居,但尚未离婚,因此,婚续期间黄先生所得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依法享有共同共有权。

第二,案涉的42450元虽然转账至黄女士的名下,但并非用于黄女士的个人生活消费,而是主要用于婚生女黄小女的择校费和生活费等开支。黄先生作为与黄女士共建家庭财产的实际掌管人,有责任和义务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开支。而这种开支费用的额度不以多少为限,只以必要为由。

2.一审判决认定“黄女士自称,实施暴力手段限制黄女士正常社交活动,同时在珍爱网上为黄先生征婚、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赠与情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赌博,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未形成证据链证实”错误。

黄女士不是“自称”,而是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为凭:

第一,指认黄先生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仅有案发当时的报案受理回执为凭,而且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印证,还有法院保护令旁证,足以认定属实。但一审法院却以“未形成证据链”为由不予认定,这并不符合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指认黄先生存在婚外情的证据有黄先生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转账记录、照片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为凭,依法应予以采信。

第三,指认黄先生非法赠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上面有转账的时间、金额和收款人等记录。

第四,指认黄先生赌博有黄先生在赌博现场的照片为证,黄先生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自己时有赌博的事实,且每次赌博金额达一二千元。

3.一审判决采信黄先生的修车单据并作为否认黄先生实施家暴的定案依据,这完全是错误的。

第一,黄先生提供的修车单据有明显的的涂改痕迹,该单上面显示入厂日期由6”日改为“4”日,因此该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同时,该单据与黄女士是否被家暴受伤之间并无关联。

第二,黄先生在答辩中承认自己对黄女士实施家暴的事实。

第三,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实黄女士于20219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一审判决认为黄女士身体多处受伤可能是交通事故引起是错误的。

4.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也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

如前所述,黄女士黄先生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维持,这一事实不仅有黄女士在一审中提交的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而且有双方在一审答辩和庭审中承认的事实为凭,依法应当予以认定。黄女士在一审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的事实本身就足以双方关系已到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但一审法院仍然不准予离婚,这判决不仅不道德,而且容易发生不测。

二审法院: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黄女士黄先生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中,黄先生同意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黄女士黄先生结婚至今已近10年,婚后两人相互扶持、照顾,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添置了挖掘机、轿车等大额财产,并共同生育有女儿,两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黄女士黄先生2021年底开始分居,但从一审庭审中黄女士自述的分居原因来看,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系黄女士要在CZ照顾女儿上学,并非主要是因为夫妻感情;从黄先生自分居后坚持每周末从NM赶赴CZ市看望女儿、多次向黄女士转账等事实来看,亦可看出黄先生内心对婚姻有积极修复的意愿。何况,重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双方共同孩子尚年幼,需要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健康成长。虽黄女士黄先生婚姻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矛盾,但系普通人家庭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只要今后双方相互理解、体谅、包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女士黄先生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黄女士黄先生离婚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小编有话】

实际上,本案有两个看点:

第一,双方有离婚合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什么情况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此处不予累述,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参考阅读:《你是不是和有些朋友一样,多次起诉离婚却未能如愿?https://mp.weixin.qq.com/s/NrAb8lE2nD4e8JzVCh4eFA

从情感的角度出发,作为法院或者法官来说,甚至说作为我律师来说,都会委婉地问一句,“真的是过不下去了吗?”

只是,律师可能是直截了当地问这个问题,并加以劝说。如果实在劝说不下,那当然愿意接这个案子,有生意不做是傻子。但是,作为我来说,一定是要问当事人的,因为我坚守一个观点,“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生意可以不做,但道德高度还是要有。也权当是践行“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宗旨吧!如果当事人咨询之后,时隔多日,甚至数月,都还在找我说离婚的事情,那说明当事人已经下了决心,我肯定就会谈代理的事情了。

而法院,其表达方式很可能就是判决不予离婚。如本案一样,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仍然未判决离婚。至少,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就是“不毁一桩婚”,践行“离婚冷静期”的精神。

第二,官司输了,诉讼费也浪费了,本案还涉及一个诉讼技巧。

我不知道本案黄女士是否咨询过律师,但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是没有委托律师代理此案的。因为只要当事人是委托了代理律师的,一般在判决书或裁决书上都会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一般授权),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之类的字样,而本案判决书上是没有类似信息的。所以,个人大胆猜测,本案中的黄女士很可能是没有委托律师。

也可能正是如此,导致其诉讼过程中缺少了一个关于节约诉讼费的技巧。本案中,一审判决书中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黄女士负担”的字样,二审判决书中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黄女士负担”的字样,换句话说,黄女士尚未达到离婚的目的,却白白浪费了7800元(2600+5200=7800元)的诉讼费因为黄女士起诉离婚,还涉及到本文暂时没有讨论的一个问题,即财产分割问题。(读者朋友有兴趣的话,不妨在网络上了解一下起诉离婚的诉讼费计算方式)

如果让我的代理此案,应该不至于花费这么多诉讼费,可能零头800元都有多余。(至于具体怎么操作,此处就不予解释了哈)那么,这里就又涉及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到底该不该请律师?如果涉及分割的财产更多,可能这位女生的损失更大,甚至把律师费都给耗费进去了都完全可能。所以,时常有朋友为了所谓的节约律师费,为了所谓的自己很懂,却连败诉都不知道具体败在哪里。参考阅读:《我要打官司,到底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为合适?》《我请律师想让他帮我多说点,但他开庭时都不反驳对方,这能打赢官司吗?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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