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其老房屋拆迁后,将安置还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父母赠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基本案情】
吴某与龙某甲于1995年相互认识后谈婚,于1995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7年2月15日生育女儿龙某乙。双方结婚后先居住于吴某父母所有的老房屋,后居住该老房屋的拆迁还房,吴某父母将安置房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在该拆迁还房装修时,龙某甲个人出资2万元装修费。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
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龙某甲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吴某名下的安置还房。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吴某与龙某甲离婚;二、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某甲装修折价款1万元。
【按例说法】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案吴某、龙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纠纷,破坏了吴某本和谐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不断积累,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吴某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龙某甲要求分割吴某名下的安置还房问题。吴某名下的安置还房系吴某父母在其老房屋拆迁后,将安置还房登记在吴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应视为吴某父母赠与吴某的个人财产,龙某甲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分割该房屋,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龙某甲出资2万元装修费,实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该2万元的价值并未消逝,双方离婚后,龙某甲有权要求进行分割,因2万元装修费价值依附于吴某名下的安置还房上,不能分离,故吴某应折价返还龙某甲,具体金额以1万元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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