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一事,反映了哪些法律问题?

常见法律问题 2020-11-29 00:00:00868本站fshcn

         官方通报——

         18岁男生娶14岁女生:自由恋爱,责令让女方回原家庭

         11月28日,潮阳区贵屿镇政府发布关于“网传广东一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的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2020年11月28日,网传广东一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的视频。获悉后,潮阳区贵屿镇政府迅速开展核实,经查,视频中的人员系贵屿镇凤新村卢某(男,17周岁,已退学)于一年多前与邻村庄某(女,13周岁,已休学)自由恋爱,因双方父母法制观念淡薄,于今年11月26日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

         目前,贵屿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已对双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原家庭,由其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将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并劝导其复学。贵屿镇政府将与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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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北京时间报道,11月28日,网曝广东汕头潮阳区一名18岁高中生迎娶一名14岁初中生。视频中,两个孩子坐在一起吃饭,桌上摆有红烛和“双喜”。法律规定,男子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1月28日,当地一名村干部表示确有此事,18岁男孩就是他们村的。潮阳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如属实会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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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恋爱”不能为诸多违法行为背锅。这里,可以从五个方面谈及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

信息一:休学事由是否合法?

         信息显示——

         女方庄某13周岁休学。

         按照年龄推算,女方应该还未完成初中学业。换句话说,庄某还应该享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那么,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是否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退一步说,即使休学合理合法,但也是暂停学习,而不是结束学习。休学是指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暂停学习。

         对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信息二:可能涉嫌包办婚姻!

         信息显示——

         自由恋爱,因双方父母法制观念淡薄,于今年11月26日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

         我不清楚18岁、14岁的娃娃怎么自由恋爱,是否知道“结婚”的权利与义务,至少,我自己14岁的时候孩子农村“耍泥巴”。懵懂的喜欢可能存在,简单的爱慕可能正常,但要说到谈婚论嫁,估计还有点早。即便是“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也应该不至于这么小就有结婚的冲动。

         那么,孩子在前面“表演”,家长是否在后面推波助澜,甚至包办、买卖婚姻?目前显示的信息,暂时无法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信息三:举办婚礼不合法!

         信息显示——

         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

         法律对法定婚龄有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不能因为老龄化、二胎政策等,而忽视法定婚龄的规定,更不能因为所谓的风俗习惯而违法举办婚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虽然这里双方是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只要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就属于违法行为。

信息四:可能涉嫌强奸罪!

         信息显示——

         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做出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这一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这里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是否发生性关系?目前,就此没有更多的信息。

信息五:村干部、村委会是否予以劝诫、制止

         信息显示——

         今年11月26日为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曾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

         11月28日,当地一名村干部表示确有此事,18岁男孩就是他们村的。

         差不多两天的时间,当地一名村干部表示确有此事!

         我在想,网传视频之后,才有人表示“确有此事”。这,同样是一个关注点。

         我们除了前面提及的问题,这里再说一点,村民委员会可能还是有些失查,没有予以劝诫、制止。

         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应该还是有酒桌,至少至亲应该是到场了的。村民委员会没有察觉此事,但村干部应该或多或少地知晓此事。说不定,还去吃了酒席的。

         那么,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应该有一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定结婚年龄应该还是清楚,父母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应该还是了解。同时,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予以劝诫、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然,也有可能村干部、村民委员会连举行婚礼一事都完全不知,这也不足为怪,但男、女双方同时休学一事,双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不知道此事就有点奇怪了,毕竟休学这么长的时间了。休学又是不是合情合理?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村委会又是否予以劝诫、制止?

         一句“确有此事”,不仅体现了这些村民的法律意识,也反映了村委会的法律意识及工作情况。或许,普法教育得先从村委会、村干部开始。

         个人观点,不做参考!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还是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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